陕西城固柔性执行促言和
3年前,刚满18岁的苟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将正行走在斑马线上的两岁女童张某撞倒,致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张某家人辗转汉中、西安多家医院为孩子进行两次手术,女孩病情逐渐稳定。张某家人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令苟某向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苟某未按期履行赔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全面核查被执行人苟某名下的财产状况。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苟某以“没钱,等有钱了再给”为由敷衍推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与此同时,原告张某的父亲来到法院,情绪激动地表示“赔偿款可以不要,但必须对苟某采取拘留措施,出一口恶气。”双方对立情绪异常激烈,矛盾一触即发。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机械执行激化矛盾,执行干警坚持柔性执行、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深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经了解,苟某早年辍学,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全家生计仅依靠其父母打零工维持。掌握实情后,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采取“释法+明理+共情”的方式:一方面,向苟某详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筹措赔偿款项;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张某家人的诉求,安抚其激动情绪,说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困境,努力促成赔偿款落实。
经多轮调解,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苟某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表示悔恨,恳请对方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全部款项。一场持续3年的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