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豫谈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规范发展

2026-06-04 18:05:02 法治新闻 0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正从单纯的效率工具转向情感伙伴。拟人化互动服务,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这种服务不同于智能客服或工作助手等服务,其核心在于“情感照护、陪伴与支持”。高质量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可以提供情感照护与陪伴,但若恶意或不当利用可能会对社会伦理和公共治理层面提出多重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这一部门规章既明确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有序拓展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应用,又对此类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标志着我国对人工智能的监管进入了关注心理边界与情感安全的新阶段。

  作为我国对人工智能风险场景化治理的又一实例,《办法》不仅从总体上规定了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并对典型风险问题进行了逐一规定,回应了具体技术应用领域的治理需求。

  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是《办法》确定的总体监管原则,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理念的具体方法论,也是我国在算法及人工智能治理中一贯原则和实践经验的延续。包容审慎映射出回应性规制的监管模式,对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采取适度宽容的态度,允许其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及时纠正研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在审慎跟踪观察的同时进行适时适度的干预。分类分级监管,则有助于精确匹配具体风险类型、大小与监管措施,以实现精准监管,保障监管措施的适度性和有效性。《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场景限定,排除了一般的智能客服、知识问答、科学研究等工具型人工智能,避免了监管泛化,同时根据用户数量匹配了差异化的监管强度。

  法律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是网络法治发展以来确立的基本治理方法之一。《办法》将治理要点从事后救济延伸到从设计开始的全生命周期的治理。在服务产品的设计目标层面,《办法》强调科技伦理审查要求,禁止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在系统架构设计层面,《办法》要求系统必须内生性地具备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风险预警、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等四大核心安全能力;在用户交互设计层面,要求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使用时长限制等个性化安全设置选项等,为用户保留理性锚点。

  面对人工智能的高度动态演进特征,《办法》引入了现代规制理论中的先进工具——沙箱监管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并且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接入。通过在有限范围、可控风险、实施监测的环境中进行技术创新与安全测试,监管者能够动态掌握具体拟人化服务的风险情况,企业也能够降低合规试错成本,有助于缓解法律滞后性与技术突变性之间的矛盾,鼓励企业的创新活动。沙箱监管机制打造了一个敏捷互动的“技术测试—风险识别—反馈迭代—安全释放”的闭环链条,为实现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韧性的制度保障。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在精细化、场景化维度又迈进了一步。《办法》直面拟人化互动服务的风险,通过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监管、将伦理与安全内生嵌入系统设计以及面向前沿应用的实验型沙箱监管,提供了具备韧性的规则样态。为了更好地将“制度建构”转化为“治理实效”,在未来实施中,首先需建立常态化组织多元主体的对话交流机制,促进风险信息沟通,推动制定具体规则的技术落地指南或标准,助力提升中小企业的合规能力;其次,需推动监管沙箱的实质化运行,使相关监管部门依托沙箱平台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与双向反馈机制,使沙箱机制成为监管部门动态掌握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演进趋势、沉淀全流程行业合规实践标准和指南的治理实验室;最后,需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适用阶梯式法律责任时,在非红线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优先督促整改,秉持比例原则,为文化传播、适老陪伴、适幼照护等具有高度公共价值的拟人化应用预留合理的试错弹性与成长空间。

  迈向“人机和谐”的智能时代,法治的核心关切在于捍卫人类的主体性与心理安全。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成为在安全边界内给予人类慰藉的数字伙伴,而非操纵心理、诱导沉迷的算法黑箱。以《办法》的发布和施行为起点,通过法治智慧对技术进行理性助推与规制,定将更好营造一个充满温度又不失边界的数字生态。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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