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女儿更名遭拒引争议
女孩甜甜(化名)于2016年出生于福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姓氏为父姓。2017年6月,甜甜以补报往年出生的形式,跟随母亲落户在福州市,籍贯为江苏省某市。随后,甜甜一直在福州生活,其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学籍信息登记的姓氏均为父姓。
2020年,甜甜的父母离婚后,其一直由母亲抚养。之后,甜甜母亲代女儿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甜甜父亲停止侵犯姓名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告甜甜姓名随母姓 ,同时将其籍贯改为“福建省福州市”。
姓名的变更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姓名,一旦确定,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该案中,原告姓名为“甜甜”(随父姓)有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学籍登记等法定文件支持,原告法定代理人单方改变原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名字,缺乏合法依据,即使原告在日常生活中有使用其他名字,亦不能对抗户籍登记等法定身份标识中的姓名。
根据公安部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公民的籍贯应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原告请求变更籍贯为“福建省福州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登记的籍贯“江苏省某市”存在错误或恶意抢注情况。籍贯的登记应基于合法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关于籍贯变更的请求。
综上,晋安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福州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变更纠纷的典型案件,涉及父母监护权冲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行政登记程序等多重法律关系的交叉。审理未成年人姓名、籍贯变更纠纷,应“三合一”审查:一看父母是否曾就初始登记达成合意,凡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档案等法定文件已载明者,推定合意成立,离婚后任何一方单方变更均须举证存在“不变更将致升学、就医等重大障碍”之必要;二看籍贯是否符合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事项,不因父母离异、抚养事实或子女归属感而变动;三看子女意愿是否真实、自主,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其陈述须排除直接抚养方不当干预,在“身份稳定、父母平等亲权、子女长远发展”三维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防止借“儿童利益”之名行侵害他方监护权之实。此外,父母平等协商是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前置性程序要件,该规则的确立对于规范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权、防止一方滥用直接抚养权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法官提醒广大父母,孩子的姓名不可随意更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这是子女未确定姓氏之前的选择权,一旦夫妻经协商确定了子女的姓氏,双方均不可凭单方意志随意更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随自己的姓,既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也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