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院并案调解化解劳动争议
原告系被告公司销售人员,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情形。原告就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王爱茹考虑到案件事实不算复杂,争议的数额也不大,双方若一味对峙,对彼此而言都是损耗。原告背负未结诉讼,求职处处受限,生活节奏被迫停滞;被告纠缠于诉讼,既耗费人力精力,也有损企业对外信誉。
为实质性减轻双方诉累,王爱茹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决定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将两案合并调解,力求从源头上一次性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王爱茹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被告详细阐释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明确指出其用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之处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原告客观分析当前就业环境与维权成本,引导其合理表达诉求、适当调整预期,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经过耐心沟通疏导,原、被告双方充分权衡利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款项共计8500元,双方确认案涉劳动争议全部了结,此后再无任何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