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利体系构建与保护评析
——评《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
在数字经济时代,及时而合理地对数据进行权利界定,是让数据发挥生产要素功能的基础性制度供给。与数据海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数据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滞后。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用于数据的收集、清洗、加工,却难以获得明确的法律赋权。这种制度性缺失不仅制约了数据要素的市场流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赵新潮博士的新著《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正是在此背景下,对企业数据权利的体系化建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问题意识:数据财产保护的规范缺失
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的“石油”,这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作为“石油开采人”的企业是否以及如何拥有“石油”的权益,远未达成共识。该书清晰地指出,数据财产保护的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瓶颈。实践中,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交易、数据侵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法律适用却常常陷入依据不足的窘境。学术层面,近年来数据权利研究虽渐成显学,但既有研究多聚焦于个人数据保护或公共数据开放,对企业这一重要的数据处理主体关注仍显不足。该书正是针对这一学术空白,从企业视角切入,系统论证企业数据权利的确立根据、权利性质、体系构造及法律保护,将研究引向具体的主体权利构造。这一出发点,使全书具备了鲜明的现实关怀。
理论回应:“二元权利体系”的分层逻辑
针对上述问题,该书在梳理既有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构了“原始数据用益权+衍生数据专有权”的二元权利体系。这一理论创见的核心逻辑在于:不同阶段的数据处理活动,其劳动投入、资源消耗与价值增益存在本质差异,需要作出不同性质的权利安排。
对于企业收集、存储、简单加工处理的原始数据,作者提出“原始数据用益权”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新型财产权,并赋予其有限排他性。对于企业在深度加工、分析、整合中形成的衍生数据,作者赋予其“衍生数据专有权”的地位,使其具有绝对权性质,并参照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保护期限。这一安排的价值在于:衍生数据凝结了企业大量的智力劳动与创新成本,赋予高强度保护符合公平原则;而设置保护期限并允许期满后进入公共领域,则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为行业整体创新留出空间。在笔者看来,这一分层思路相较于单一赋权模式,确实更贴合数据价值链的纵向结构,也为一些典型案件的裁判说理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学理参照。
衡平之道:权利保护与限制的三重边界
该书专章讨论企业数据权利的行使原则及限制体系,展现了作者对权利冲突与利益平衡的深刻理解。作者将权利限制归纳为三重维度:个体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保障。这三重限制层层递进、互为补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权利边界体系。其中关于“个体权益保护限制”的论述尤为关键:在企业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这种位序安排既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也回应了公众对数据隐私保护的关切。
值得肯定的是,作者在讨论权利限制时,并非简单地设定边界,而是努力探寻限制的正当性根据与校准标准。例如,在基于公共利益进行限制的部分,讨论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算法说明义务、合理使用制度等具体手段,既关注限制的必要性,也警惕过度限制对企业创新的抑制效应。这种平衡智慧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具有参考价值。
落地之维:多层法律保护路径的协同设计
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是数据权利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第六章系统梳理了民法典保护路径、“单行法+特别条例”保护路径、公法私法协同保护路径三种可能方案。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这三种路径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协同配合。民法典能够为企业数据权利提供原则性、底线性保护;单行法或特别条例可针对数据领域的特殊性作出细化规定;公法手段则从数据安全、算法监管等维度提供补充性保护。该书对这种多层次保护体系的论证,体现了作者对于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性的良好把握。
在侵权救济部分,该书区分了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不同侵权认定标准,并探讨了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尤其是关于“数据爬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证据保全与举证责任分配等实务问题,书中均有涉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引意义。
总体而言,《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是相关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不仅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现实法律需求,为企业数据权利的立法保护提供了富有启发性且具备操作性的学理框架。当然,任何一项开创性研究都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该书在数据动态流转中的权属衔接、合理使用的具体判定标准,以及与数据要素市场配套制度的对接等方面,都为后续研究留下了值得深化的空间。数据财产的立法保护已不容回避,期待本书能够引发更多学者的争鸣与对话,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化发展。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