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判定违规择校委托无效返还剩余钱款

2026-07-27 16:12:21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时圣银 通讯员王群 杨博)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他人违规办理子女上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孙某某,孙某某声称能够帮忙违规办理子女转学事宜,王某某向孙某某转账40000元作为办事费用,后续孙某某仅退还15000元,剩余25000元未返还。孙某某称自身仅为居间介绍人,钱款已全部转交实际办事人员宋成昆,自身未截留款项,拒绝返还剩余费用。王某某遂将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25000元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通过不正当渠道办理转学的约定违反招生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整体无效。依据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规则,孙某某作为直接收款方负有返还义务,其转给案外人的款项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需另行维权,判令孙某某返还王某某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某并非单纯居间介绍,而是直接承诺包办转学事务,双方委托合同关系认定无误;违规择校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基于合同相对性,收款的孙某某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剩余钱款,其与第三方的资金往来不能对抗本案返还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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