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外省市民买瑕疵抵押车被骗
据悉,青海省市民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山东郓城男子刘某某,实地看车后,明知涉案奥迪A6登记车主并非刘某某、车辆属于抵押车,仍与刘某某签订《车辆转抵(质)押协议》,以88000元价格购得车辆,当场付清全款并取车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家仅享有车辆使用权、收益权,不具备车辆所有权,知晓车辆存在被原车主或相关权利人追索的风险。
张某某使用车辆近10个月后,车辆因原承租人詹玉辉拖欠融资租赁租金,被某租赁有限公司拖走收回。张某某报警未获刑事立案,遂诉至郓城县人民法院,主张卖方刘某某故意隐瞒车辆存在融资租赁这一额外权利瑕疵,要求解除购车协议、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某签约时已清楚知晓车辆为抵押车、存在权利瑕疵,自愿低价承担对应交易风险,卖方已完整交付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违约情形,据此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菏泽中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指出,买家未能举证证明卖方签订协议时明知车辆另有融资租赁关系并刻意隐瞒;车辆被第三方收回根源系原车主拖欠租金,该类权属风险在签订抵押车买卖协议时买家应当预见。案涉合同钱款、车辆均已交付履行完毕,卖方不存在根本违约,买家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菏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买家张某某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