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审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6-08-03 16:10:50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黄倩玉)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2月,郑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其中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主动脉手术”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条款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同时明确“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024年5月,郑某因胸背部疼痛被医院诊断为急性主动脉夹层(Stanford B型),随后在医院接受了“胸主动脉(瘤)腔内修补术”。这是一种微创手术,治疗过程无须开胸。出院后,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未实施开胸或开腹手术,仅按“特定轻度重疾”标准赔付了4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20%)。郑某不服,诉至龙岗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已将“主动脉手术”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却将“主动脉手术”限定为开胸或开腹手术,实质上是对治疗方式的限制,免除了特定治疗方式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开胸或开腹”以及可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作出提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将主动脉手术局限于“开胸”或“开腹”方式,既不符合当前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亦与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相悖。保险公司超出了以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来定义重大疾病的通常解释,剥夺了原告选择更安全、高效的手术方式的权利,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条款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龙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剩余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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