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追讨三年前转账法院揭示断舍离真相
2022年9月、10月,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名下银行卡转账,合计转账6万元。时隔近三年,张某突然起诉王某及其女儿王某某,主张自己系转账错误,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二被告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
王某辩称,其与张某素不相识,案涉银行卡实际由女儿王某某使用;而王某某与张某的表哥孙某曾系恋爱关系,二人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案涉6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孙某安排张某转账给王某某的,属于孙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张某无关。孙某与王某某之间经公安机关调解,已确认“互不欠账”。
然而,第三人孙某到庭后却撇清关系称:“本案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和王某某之间的转账是他们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孙某系表兄弟关系,孙某与王某某曾系恋爱关系,王某某系王某之女,案涉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实际由王某某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应就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主张转账属于错误给付、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案涉转账欠缺合法给付依据。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给付行为无法律根据,无法单独成立不当得利。
该案中,张某以案涉款项系误转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其作为给付义务人,应对案涉转账欠缺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的主张及陈述存在明显瑕疵,不足以佐证其诉请。首先,张某对款项性质的陈述前后反复、相互矛盾,先后主张为借款、误转等不同事由,对转账原因未能作出稳定、合理的解释,可信度较低。其次,案涉两笔转账发生在短短一个月内,转账信息精准无误,而张某在转账完成后近三年时间内未催要、未报警、未提出异议,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普通人转错账后的正常维权常理。最后,被告王某提交的短信记录、谈话录音、治安调解协议、双方双向转账流水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其所主张“案涉款项系由孙某安排张某代为转账给王某某”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转账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给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