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法院判决股东连带清偿

2026-08-04 16:13:33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 □贾晓乐)某食品公司明明赢了官司,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被执行人非但不主动履行,反而玩起了“金蝉脱壳”。

  2025年9月,某食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8万余元服务费。判决生效后,某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肯履行,案件随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导致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眼看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某食品公司向贺兰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变更、追加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某、赵某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后,贺兰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发现,在审理该服务合同纠纷期间,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投资人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由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有未履行的债务,仍申请以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逃避清算,并提供虚假《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某、赵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在该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清算程序,便以简易程序的方式注销公司,严重损害某食品公司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情形。

  最终,贺兰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变更赵某、赵某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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