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小三被判返还受赠戒指

2026-08-06 16:10:54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刘文瑞)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受赠方返还相应款项。

  王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韩某收到李某给其微信转账共11640.72元,支付宝代付及帮还花呗共1283.82元,以上共计12924.54元,李某还向韩某赠予价值2067元戒指一枚、价值7199元的手机一部。李某收到韩某给其微信转账共10942元。2023年5月9日,王某诉至蓝田县法院,请求韩某返还李某对韩某的全部赠与财产。庭审中,韩某当庭向王某返还李某赠与其的价值2067元戒指一枚。王某与李某认可韩某将购买手机中的5000元支付给李某,王某表示对手机剩余价值2199元不再主张。剩余赠与财产1982.54元王某要求韩某返还。

  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理应夫妻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擅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配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财产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蓝田县法院认为,此案系第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将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赠与被告,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财产,应首先确定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予行为是否有效。此案中,第三人向被告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属于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第三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予返还。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宝代付及帮还花呗共12924.54元,被告给第三人微信转账共10942元,故第三人实际赠与被告金额为1982.54元,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财产,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王某1982.5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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