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酒后施暴案调解促家庭和谐
库某(男)与阿某(女)系夫妻关系。今年6月,库某酒后与阿某发生口角,并与阿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阿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阿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7月30日,阿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库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杜胜儒全面了解案件原委,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双方家庭关系、子女教育,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对库某开展严肃地批评教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释明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酒后施暴突破道德底线,暴力伤害配偶身体,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已经触犯刑法。明确告知实施家暴致人轻伤一级,已经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将要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会对其及子女今后生活造成长远不利影响,影响整个家庭。
同时,法官也充分倾听自诉人阿某的诉求,释明刑事自诉、和解、撤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经过法官细致释法析理,被告人库某深刻认识到家暴行为的严重错误,向自诉人阿某诚恳认错悔过。阿某结合家庭现实状况,在自愿基础上与库某达成和解,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