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企业出海风险防控法治保障研究

2026-08-17 14:05:02 法治新闻 0
  远洋渔业是建设海洋强国、保障粮食安全、深化“一带一路”蓝色合作的重要战略产业。自1985年“海丰824”船起航赴西非,中国远洋渔业历经四十年风雨,船队规模和产量均居世界前列,成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生动实践。其中,浙江省凭借年产70余万吨、产值82亿元的规模,稳居全国首位,舟山更是以一市之力贡献了全国近25%的产量,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远洋渔业第一市”。然而,伴随全球化纵深发展与国际海洋治理格局深刻调整,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正面临国际规则遵从、域外“长臂管辖”、跨境犯罪治理等多维法治挑战。在“十五五”规划启动的关键节点,构建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政治要求,也是应对国际博弈、回应民生关切的现实需要。

  远洋渔业出海面临的

  系统性法治风险

  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全球布局中,正遭遇来自国际规则、他国执法、内部管理及司法救济等多维度的严峻挑战,风险呈现跨国性、复合性、专业性特征。

  刑事领域风险高发且治理难度大。第一,外部侵害刑事化趋势明显。传统非法登临、扣押、船舶碰撞等行为伴随他国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新型风险则以美国滥用“长臂管辖”实施经济制裁为代表,如美方以虚构的“强迫劳动”为由制裁我远洋渔业企业,导致企业船舶靠港、资金流转受阻,构成跨国经济侵害。第二,内部犯罪类型集中。海上暴力犯罪因环境封闭,后果易扩大化;渔业资源犯罪呈现链条化、团伙化特征,部分渔船通过关闭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悬挂方便旗等方式规避监管;走私犯罪利用免税政策漏洞,暴露出随船物资与免税额度管理的短板。第三,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瓶颈。公海、他国专属经济区等场景下管辖权认定复杂,跨境取证与证据固定艰难,涉案主体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突出,制约着刑事追诉的效果。

  国际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三重风险”。第一,“双重追责”风险。以浙江企业船舶在印尼被扣留案为例,同一事件因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导致企业既要应对印尼法律程序,又面临国内审查,承受双重法律成本与不确定性压力。第二,“证据采信”风险。各国对证据形式、采信标准的规定差异较大。如阿根廷要求卫星定位数据必须实时上传,我国企业因技术设备不足,常导致关键证据在境外程序中被排除,陷入举证困境。第三,“处罚叠加”风险。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与港口国执法部门的多重处罚,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使企业承受远超其过错比例的沉重经济压力。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调研显示,某远洋渔业基地36家企业、583艘船舶、14994名船员中,社保缴纳人数仅772人,占比5.1%。船员群体呈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依法维权意识低的“三低”特征。舟山一起典型欠薪案中,3名船员在海上工作近3年,被拖欠薪酬近150万元,虽维权成功,但执行过程历时整整3年。此类案件折射出船员维权成本高、执行难度大、救济渠道窄的普遍困境。

  风险背后的结构性、制度性

  与能力性短板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国际治理环境、国内制度设计、行业内生缺陷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国际法固有张力与治理规则不公。海洋法体系下管辖权重叠地带客观存在,为部分国家选择性甚至歧视性执法提供了空间。国际渔业治理中,规则制定与执行存在不对称性,发展中国家企业常面临更高合规成本与更严苛对待。

  国内法律体系衔接与协同不足。立法层面,国内渔业法、刑法等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衔接不畅,缺乏针对远洋渔业刑事犯罪、涉外行政处罚衔接的专门司法解释。执法与司法层面,海警、渔政、海事、海关、检察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机制尚不完善,涉外刑事司法协助效率有待提升。

  监管技术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滞后。面对渔船全球化流动、犯罪手段技术化的趋势,传统以港口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已力不从心。船舶监控、区块链溯源等科技手段应用广度与深度不足。部分企业仍停留在粗放式经营阶段,重效益轻管理、重业务轻合规,缺乏专业的法务与合规团队。

  专业化法律服务与人才支撑匮乏。既懂国际海洋法、渔业规则,又熟悉涉外诉讼仲裁、危机应对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稀缺。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船员提供的普惠性、跨境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

  浙江法治护航远洋渔业

  的先行经验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远洋渔业法治保障工作,以舟山为先行区,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初步构建起“前端赋能、中端智控、后端共治”的全周期法治保障体系。

  制度供给从“碎片化”向“体系化”跨越。2025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为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总纲性法治保障。舟山市在全国首创《远洋渔业行业风控法务指引》《刑事风险防范提示》,覆盖渔船管理、跨境贸易、生态环保等八大领域,被企业形象地称为“远洋航行法治罗盘”。

  监管服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智控”转变。舟山“智航远洋”应用整合船位监测、船员背景审查、风险隐患预警等功能,通过“远洋码”对船员实施红黄绿三色动态管理,累计预警风险隐患200余起。“外籍船员出入境一件事”改革整合多部门流程,船员换班通关时间平均缩短7天,减少国际船舶滞港费用超1亿元/年。

  纠纷化解从“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演进。浙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成立全国首个海上融治理中心,搭建国际版“海上共享法庭”,建立“诉仲调”衔接的“一站式”海事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已化解涉外纠纷6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62.5%的船上矛盾实现“事不出船”,纠纷同比下降18.6%。

  法治服务从“被动供给”向“主动嵌入”深化。浙江着力打造“法随远洋”品牌,配置200余名远洋义警与随船治安员。拓展深海“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通过“掌上办”线上服务累计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近30亿元。涉外、涉稳、涉重大案事件实现“零发生”,彻底扭转了此前涉外风险高发的被动局面。

  构建全链条、立体化的

  风险防控体系

  面对复杂严峻的法治挑战,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将先行地区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具有全国推广价值的制度安排,构建“立法引领、执法协同、司法保障、企业主责、国际协作”五位一体的全链条法治护航体系。

  以立法完善为牵引,夯实法治根基。第一,加快国内法与国际规则有机衔接。系统梳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等国际公约中关于渔业养护、执法合作、船员权益等核心义务,通过修订渔业法及配套法规予以国内法转化。第二,出台涉远洋渔业刑事司法专门解释。由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远洋渔业领域刑事案件管辖、证据审查、单位犯罪认定、“主观明知”推定等问题的司法解释,创新跨境证据收集与审查模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第三,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渔业争端解决机制。推动设立国际渔业仲裁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吸纳中外专家,为我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合作提供公正、高效的专业化纠纷解决平台。

  以执法协同为抓手,提升治理效能。第一,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协作。健全海警、渔政、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海上执法一体化”机制,推广舟山“海防工作站”“海上融治理中心”等经验,制定“综合查一次”清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全面推行“智慧监管”与信用管理。升级全国统一的远洋渔业综合管理平台,强制推行船舶监控设备数据实时回传与区块链溯源技术应用,实现渔获物“从海洋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建立企业合规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三,优化涉外行政协调与风险预警。外交、商务、渔业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合作国家法律政策的研究与解读,建立常态化风险提示与预警发布机制,为企业应对境外不合理扣押、处罚提供快速外交与法律支持通道。

  以企业主责为核心,筑牢风控内防线。第一,强制推行全面合规管理。鼓励大型远洋渔业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中小企业配备专兼职合规员。将合规要求嵌入船舶运营、生产作业、船员管理、环境保护等全流程。借鉴舟山“大洋世家”履约评分连续三年全国第一的经验,推广其合规管理做法,树立行业标杆。第二,加强船员全周期管理与权益保障。完善船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体系,强制进行岗前法律、安全、技能及跨文化适应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推广远洋渔业船员劳动合同范本,明确工资支付、劳动安全、社会保险、遣返等权利,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第三,建立风险动态评估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国别法律风险排查,针对制裁、扣押、事故等不同场景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与专业律所、智库的合作。

  以检察履职为引擎,强化司法保障。第一,依法严惩涉远洋渔业犯罪。针对远洋渔业犯罪链条化、跨区域的特点,建立“捕诉一体”专业化办案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第二,创新涉外案件办理机制。建立检察机关牵头的涉外案件管辖快速会商机制,明确以船旗国管辖为基础、兼顾诉讼便利的原则。发挥检察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运用卫星定位、AIS数据等科技手段固定客观证据,破解跨境取证难题。第三,畅通船员司法救济渠道。推动建立“远洋船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经济困难的涉案船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加强对涉及船员人身损害、工资拖欠等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第四,规范涉案财产司法处置。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快涉案财产的审查、甄别与处置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以国际合作为纽带,拓展法治空间。第一,积极参与国际与区域渔业治理。更深入参与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规则制定、履约评估和联合执法行动,反映我方合理关切,推动建立更加公平、科学的国际渔业秩序。第二,深化双边与多边司法执法合作。与主要远洋作业国、港口国商签或完善双边渔业合作、司法协助、引渡条约。推动建立常态化海上执法官员交流与联合演练机制,特别是在船舶碰撞、非法捕捞等高频争议领域,探索建立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第三,构建反制“长臂管辖”协作网络。联合其他受类似不公制裁影响的国家,通过多边场合共同发声,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法律支持、联合应对的协作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应对无理制裁提供专业支持。

  保障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关乎战略安全、经济发展与国际形象的复杂工程。“十五五”时期是我国从远洋渔业大国迈向远洋渔业强国的关键阶段,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强化系统协同、压实主体责任、深化国际对话,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披上坚实的法治铠甲,在建设海洋强国的壮阔征程中贡献法治力量。

  〔黄睿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邵海凤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出海法治风险防范与检察履职保障研究”(课题编号:GJ2025B71)、舟山市法学会2026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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