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化法院发布三起环资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大化县法院针对普通群众过失毁林、赔偿额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积极适用“以偿代劳”柔性修复模式。2025年4月,被告人蒙某在大化县七百弄乡某村屯后山放羊时,随手丢弃未熄灭烟头引发山林火灾,火势借风蔓延持续约两日,造成大面积公益林损毁。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33余公顷(折合约1997亩),生态损失严重。案发后,蒙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经专业机构评估,此次生态修复所需费用达480419.2元。考虑到被告人蒙某系农民、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法院并未机械判赔,依据大化县林业局制定的《以劳代偿方案》,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判令蒙某以劳代偿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80419.2元,在划定管护范围内巡护5年(前两年每周巡护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小时,后3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5小时),并在大化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经法院审定的道歉声明。结合其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让生态破坏者变身山林管护者,实现惩戒、教育、修复一体落地。
针对涉林违法治理,大化县法院创新推行“碳汇修复”机制,以市场化方式补齐生态短板。2022年8月,北景镇某村屯村民兰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砍伐自家购置的山坡杉木,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9立方米,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件审理期间,兰某主动购买了林业碳票(林业碳票是将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换算成‘碳减排量’的凭证,企业或个人购买后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64.64吨,用以履行本案中其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预缴罚金、真诚悔过。法院综合其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司法引导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助力“双碳”目标落地。
面对企业破坏生态,越界违规作业行为,大化县法院坚持从严司法、严守生态红线。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大化县某矿业公司在大化雅龙乡某村采矿期间,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损毁林地1.1504公顷,其中含国家级、县级公益林,大片林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经核算,该案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失总额为318705元,其中修复森林生态环境费用(基本恢复费用)242707元,森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75998元。案发后,涉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周某主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开展复植整改,购买碳汇止损。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责任人从轻量刑适用缓刑,同时判令企业全额承担生态损失赔偿,并公开登报道歉,以严厉司法惩戒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三起典型案例涵盖群众过失违法、个人涉林犯罪、企业生态侵权三类情形,充分体现了大化县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始终坚持的“惩罚与修复并重、惩治与挽救同行”的司法理念。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离不开司法护航,也离不开全民参与。下一步,大化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大化贡献司法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