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判三无电器商家退一赔三

2026-08-25 12:12:30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霞 通讯员陈怡然 李延文)随着户外露营、短途出行热潮兴起,大功率便携户外电源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刚需好物。这类储能产品内置锂电池,属于高风险电器,对产品资质、生产标识、质量检测至关重要。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明确线上售卖三无电器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2024年7月,孙某在电商平台一家名为“某户外电源”的店铺,花费8千余元购买了两台号称“3500W大功率”的户外移动电源。收到货后,孙某发现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过热现象。出于安全顾虑,他仔细检查了产品机身和包装,结果令他震惊,该电源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更没有国家强制要求的3C认证标志。

  更离谱的是,孙某咨询客服产品生产厂家时,商家刻意隐瞒、虚假答复,捏造不存在的厂家名称欺骗消费者。

  多次沟通无果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庭审中,店主杨某辩称,无法确认涉案产品为其店铺售出,主张自家产品资质齐全、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检测报告、授权书、封箱视频等证据佐证自身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是确认产品交易真实性。孙某提交的订单快照、物流面单、签收记录、原始开箱视频、产品实拍图、店铺评价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完整还原购买、收货全过程,足以证实涉案电源系杨某店铺售出。反观杨某提交的封箱视频、产品实物、检测报告等证据,或无原始载体,且修改时间为诉后,有后期制作嫌疑,或与涉案产品批次、型号不符,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是认定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电器产品必须标注生产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安全使用期限等核心信息。本案中,涉案电源无合法登记的生产主体信息,附带说明书标注的企业查无实据,商家起诉后自行伪造合格证、虚构生产厂家,完全不符合法定产品标识要求,属于典型三无产品。

  三是明确商家构成消费欺诈。杨某作为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明知产品缺少法定标识、来源不明,仍线上售卖;在消费者质疑产品资质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厂家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三无户外电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孙某全部货款八千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两万四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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