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雷山法院创新生态修复机制严打跨省非法狩猎

2026-08-28 12:10:3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刘国彬 □吴静)近年来,贵州全省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出10件年度典型案例,案件类型覆盖环境污染、非法狩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多个领域。其中,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跨省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成为全省司法守护“三有”野生动物、创新生态修复模式的典型标杆。

  跨省流窜作案,千只野生鸟类遭非法捕猎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跨省流窜贵州、湖北、河北多地,使用机关踏笼、猎网等明令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棕头鸦雀、灰喉鸦雀,俗称“黄豆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刘某借助微信群开展线上售卖,形成“野外猎捕+网络售卖”的完整违法链条,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共计1250只,售出1240只,违法所得超21万元。

  该案作案周期长、覆盖地域广、涉案数量大,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大批量野生鸟类被捕猎,直接导致当地鸟类种群数量锐减、生物多样性受损,打破自然生态平衡,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办理期间,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其刑事责任与生态损害责任。

  打破传统惩戒模式,创新复合修复机制

  雷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管理法规,跨区域多次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主动放归部分鸟类等悔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其开展义务巡山,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受损生态资源;责令购置不少于100个生态鸟笼,搭建野生鸟类人工栖息载体,专项修复鸟类生存环境,目前判决已生效。

  相较于传统环境案件“重惩戒、轻修复”的单一处置模式,本案创新推出“栖息地巡护+生态设施建设”复合修复机制,推动生态治理从“被动追责”转向“精准修复”。一方面,通过义务巡山,让被告人长期参与山林管护、鸟类巡查、生态普法等工作,以劳务弥补生态损害,夯实其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针对涉案小型鸟类栖息、繁育点位不足的生态短板,创新采用“生态鸟笼”修复举措,精准补齐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缺口,系统性修复受损的鸟类繁育体系,让生态修复落地见效、直击痛点。

  破除认知误区,筑牢“三有”动物保护全民防线

  本案的依法审理,严厉震慑了跨区域、网络化非法猎捕和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司法示范意义。长期以来,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三有”保护动物不受法律约束,致使小型野生鸟类非法捕猎、交易行为屡禁不止。

  实际上,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保护动物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通过精准司法裁判,明确树立“无重点保护等级不等于无法律保护”的司法导向,清晰界定“三有”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守护生物多样性中的核心价值,破除公众认知偏差,强化陆生野生动物全要素、全方位司法保护理念。

  此次审判进一步完善了贵州法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立足本地生态特点,突破传统单一惩戒、单一修复模式,贴合小型野生鸟类生存特性创新复合修复举措,实现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警示教育的三重成效。该案为全国同类涉小型野生鸟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以高质量环境司法守护生物多样性,助力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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