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法院化解培训纠纷

2026-09-03 16:13:16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霞 通讯员刘建国 孟雪)教育培训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因培训机构资质瑕疵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便违规开展各类培训业务,同时还可能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退费推诿等问题,不少家长因疏忽核查资质,交费后陷入维权困境。

  2024年5月,赵某的母亲(张某)在某艺考培训机构为赵某报名参加艺考培训班。2024年5月2日,双方签订《专业培训协议书》,约定由该机构为赵某提供艺术专业课培训、报考及面试指导等服务,收取专业课程培训费3.98万元、住宿费8800元、餐费7600元,费用合计5.62万元,全部款项直接转账至某艺考培训机构股东宋某个人账户。

  2024年9月,张某得知某艺考培训机构无办学许可证。

  张某找到某艺考培训机构股东宋某要求退课并全额退款,宋某认为培训课程已经实际开展,不同意全额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向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机构无办学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全额退还培训费、住宿费、餐费共计5.62万元,并要求股东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办学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本案中,赵某虽与某艺考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并完成了部分培训课程,但机构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办学许可证,违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案涉教育培训协议无效。

  关于某艺考培训机构是否应当返还费用及具体返还金额,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专业培训协议书》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参加完专业考试获悉专业成绩时终止。”赵某实际接受培训时间段为2024年5月15日至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案涉合同无效,则某艺考培训机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某未审查该机构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且课程已部分教授完毕,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令某艺考培训机构返还课程培训费的70%,及住宿费、餐费的50%,共计36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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