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暴立法迈向系统治理
追溯起来,网络暴力的阴霾,污染互联网生态已达二十多年。从互联网进入我国数年后即已冒头的人肉搜索、论坛围攻,到微博时代的转发造谣、评论区谩骂,再到短视频时代的“开盒挂人”、AI换脸诽谤、算法精准推送攻击内容……随着被滥用的技术工具持续进化,网暴形式不断翻新、伤害日趋严重。一条恶评、一次造谣、一轮人肉,就足以导致一个人的社会性死亡甚至制造生命的悲剧。近年来网暴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触目惊心,足以证明网暴已成为严重威胁公民权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应当看到,面对日益严峻、不断演变的网暴现象,法治并没有沉默。多年来,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已设置了反网暴的相关条款,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等,也在不断丰富反网暴的制度建设。但总体而言,这些分散的制度建设更多具有碎片化的特点,尚未搭建起反网暴的完整制度框架。更棘手的是执法层面的困境,网络暴力的日趋隐蔽化、产业化,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进一步抬高了被害者取证难、周期长等维权成本。而平台往往以“技术中立”为由闪躲责任,等到事态不可收拾时才被动删帖。尤其是,在社会大众层面,正常的舆论批评与网络暴力的边界仍模糊不清,在所谓“正义感”的驱使下,人肉搜索之类的呼声不时在互联网舆论场掀起侵权的巨浪。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都阻碍了反网暴的效率和效能,甚至不时陷入“事后灭火”的被动状态。
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正是试图从制度层面破解这些困局。它并非对既有制度的简单汇编,而是着眼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系统性重构。比如,《意见稿》不仅清晰界定了网暴的内涵、外延和类型,而且将保护对象从个人扩展到了组织,直接回应了近年来一些企业遭遇恶意攻击的网暴新动向;再比如,《意见稿》全方位细化了平台的反网暴责任,除了要求平台建立网暴监测、识别、处置等机制,还要求其为用户提供一键防护、快捷取证等功能,以破解“维权难”的现实痛点;在司法保护和追责层面,《意见稿》不仅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组织、策划、煽动网暴者,全面厘清了网暴实施者及相关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细化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创设了网暴告诫书制度,并明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此类制度设计的意义,不仅在于固化成熟的反网暴机制,更在于将反网暴治理从“制度拼图”升级为“制度框架”,从“被动灭火”变为“主动设防”,这种治理逻辑的转换,也是此次立法最值得关注之处。
反网暴要从法律文本走向治理现实,不仅需要严厉的追责,也需要社会的共治,更需要观念的变革。就此而言,《意见稿》所构建的反网暴社会共治体系,以及将反网暴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等制度设计,对于反网暴长效机制的塑造意义深远。只有养成尊重人格权益的社会氛围,只有民众普遍意识到,即便是伸张正义也必须符合法治理性,而非沦陷于人肉搜索、集体谩骂或流量围剿,才能真正铲除滋生网暴的观念误区,夯实反网暴的社会基础。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部专门立法的即将到来,意味着反网暴已开启系统性治理的新时代,为网暴受害者提供更及时的介入、更有力的保护。当司法边界日益清晰,当平台真正负起责任,当观念市场逐渐成熟,网络空间终将止暴息嚣、涤荡戾气,真正成为风清气正、和谐共融的精神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