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授权应交由商业协商法律不宜过早介入

2026-09-16 18:05:3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庄德通)随着AI智能体从生成式内容工具加速迈向跨应用执行终端,替用户完成比价下单、行程规划、事务处理的自动化操作正在成为数字生活的新形态,与之相伴的授权边界争议也持续发酵。这场关于智能体访问权限的讨论,早已跳出单纯的法律条文辨析,深度关联着平台商业利益、市场竞争格局与用户自主权利的三重博弈,也成为摆在产业与监管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近日,在“智能体授权规则与用户权益保障”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李子硕从技术经济与竞争法的双重视角展开分析。他结合当日发布的豆包手机助手消费者版及同步推出的屏幕自动化操作声明协议(SAEP)提出,智能体治理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法律不宜过早对商业生态做出刚性界定,核心问题应回归产业端的商业协商与规则共识,最终构建用户、平台、开发者多方责权利效的动态平衡。

  在李子硕看来,SAEP协议的底层逻辑,与美国最新司法判例及全球通行的协议治理理念高度契合。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明确了“平台未明示拒绝即不禁止”的规则取向:在平台没有明确拒绝、也没有明示同意的中间状态下,用户的单方授权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评价更倾向于保护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这本质上完成了否认规则的明确化,或者说规则的倒置——不再默认需要平台授权才能接入,而是平台必须明确表达拒绝才能限制。”李子硕认为,这一规则符合智能体产业长期发展的方向,是行业协议中最具制度价值的设计。

  与此同时,李子硕也认可平台边界声明的合理性。他表示,对于平台明确拒绝的智能体访问、数据调用行为,平台有权通过技术手段做出限制。这种清晰的边界声明机制,反而能减少模糊地带的无序冲突,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的零和对抗。

  谈及法律在这一轮产业变革中的定位,李子硕强调,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新兴技术领域都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性,不应对市场商业生态进行过早的、过度明确的介入与规制。这一理念广泛适用于各类技术创新领域,也应同样适用于智能体领域。在他看来,当前法律层面的作为应当聚焦三个方向,而非直接定义授权模式。

  第一,通过智能体身份标识、身份告知机制建立整个生态系统的互信基础,以互信化解安全风险。李子硕认为,安全问题的解决路径,不应当是通过强制性的单方授权或多方授权规则,被法律过早地固化模式;而通过统一的身份标识,让平台、用户都能清晰识别智能体的存在,本身就能消解绝大多数安全顾虑,实现更柔性的治理。

  第二,法律应当引导在线平台与智能体新兴主体开展商业对话与协商,而非过早对行为性质做出法律定性。李子硕指出,无论是新兴智能体平台还是传统互联网平台,都可以通过多种模式调整用户账户的权限边界;法律的角色是推动双方通过商业谈判找到解决方案,给产业实践留出充分的试错空间,而不是用规则直接终结探索。

  第三,确立智能体评价的一致性原则。“也就是说,对用户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对智能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应当保持基本一致。”李子硕解释,只要智能体是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效果就应当等同于用户本人的行为,二者不应当适用明显不同的评判标准。在他看来,这一原则能够从根源上解决绝大多数授权边界的争议。

  针对行业普遍关注的风险与责任问题,李子硕表示,智能体确实存在授权偏差、操作失误等风险,但责任分配的逻辑应当回归市场主体本身。司法层面的相关规则即便适用严格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应当是智能体的提供平台,而非被接入的传统平台。“提供智能体的企业,本身就是风险的重要分担方。如果它不加约束地推广产品、造成损害,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他看来,这种商业层面的责任约束,本身就能倒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无需通过额外的授权规则层层加码。

  李子硕最后提出,讨论智能体授权问题,需要打破用户与平台之间流量利益分配的二分视角,转向整个智能体生态的责权利效平衡。过去平台经济时代,由于用户数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法律赋予了平台严格的主体责任与兜底义务;但智能体本质上是对用户的技术赋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平台权力带来的限制。因此,更不应该在产业早期过度限制智能体发展,而应当聚焦如何更好服务用户,推动生态内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效率走向平衡。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授权之争,最终都会回归商业对谈的路径。法律保持谦抑、产业先行探索,才是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治理方向。”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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