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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达拉特旗新能能源公司被指暗管排污 环保局拒监管涉袒
2018-04-02 13:08:08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企业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不仅靠企业的自律,更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存在徇私舞弊,那我们的社...
企业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不仅靠企业的自律,更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存在徇私舞弊,那我们的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内蒙古达拉特旗一家上市企业的子公司,烟囱排黑烟,暗管排污水,因排水问题曾被处罚,负有监管职责的环境监管部门却称:企业手续齐全,水容许外排!环境监管部门多日来的调查结果是真实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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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社记者接到有关群众反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一家名为新奥的清洁能源公司,采用暗管排污污染地下水源。2018年3月12日记者来到这家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现场看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一根烟囱正在向外排黑烟,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来到离企业不远处的一个排污管,看到该排污管正在向外排出浑浊污水而且伴有气味,企业的厂区内也有一个大的水坑,现在刚进入春季该地区并没有下雨哪来的这么多水?反映人介绍:这也是企业的一个排污水的地方,所排出的污水就是通过这个坑向地下渗水的,这个坑放不下了就会排到外边。企业如此排污那当地的监管部门是如何做的呢?我们将此事举报到达拉特旗环保局,后来一位环保局姓马的执法人员对此事的调查给出如此回馈:称企业环保手续齐全,被指的暗管是排的是雨水,是容许外排的,并发来企业部分环评资料,来说明企业排污的合法性:环评标注企业可以在场周围设置2个以上雨水排水口,但是马队长对企业环评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却拒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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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企业早在2010年就因私设暗管,排放污水被内蒙古环保厅处罚,处罚内容如下: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职务:董事会主席 详细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新奥工业园区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60万吨甲醇项目的生产污水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落实污水处理措施,擅自铺设管线排放到厂区外三公里处的泄洪沟内。以上事实,有我厅2009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为证,可以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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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看一下该企业违反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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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奥集团新能能源有限公司被环保厅处罚决定书内容后,我们似乎理解了马队长为何推诿拖延迟迟不肯公开环评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原因,2010年该公司因私设暗管被处罚,现在的情况和当时被处罚时的情况基本类似,马队长却说企业合法排污,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和为企业充当保护伞呢?那么该企业所设暗管如果和环评批复不符是否应该依据两高对于暗管排污的司法解释来追究责任呢?我们更加纳闷的是企业的环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当时是如何通过的,是否涉嫌违法审批呢?作为上市公司IPO审核又是如何通过的?2015年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达拉特旗不知是否实施?如实施环保部门是否会被罪责呢?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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