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限自作品完成之日吗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自作品完成之日吗
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对于发表权和财产权,不同类型作品有不同的保护期限。如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发行权是什么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一旦作品被发表,发表权便用尽。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控制着作品的流通和传播范围。
两者的区别在于:发表权侧重于作品首次公开的决定权;发行权侧重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传播与扩散。例如,作者决定将自己创作的小说在某刊物上首次刊登,这行使的是发表权;而出版社将印刷好的小说通过书店销售给读者,这涉及的就是发行权。
三、著作权法第52条和53条的区别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等多种情形。
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者区别在于:
1. 第52条侧重规定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及责任;
2. 第53条主要针对复制品相关主体在不能证明合法授权或来源时应承担的责任,强调对侵权复制品流通环节相关主体的规制,是一种间接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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