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依据视力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视力残疾,是指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即眼睛基本无法感知光线存在,或者能看到的范围极其狭窄,仅在正前方极小角度内有视觉。
二级视力残疾,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这类情况视力严重受限,对周围环境的视觉认知能力很差。
三级视力残疾,最佳矫正视力在0.02至0.05之间。虽有一定视力,但日常生活及活动会受到较大阻碍,如阅读、辨认物体等存在困难。
四级视力残疾,最佳矫正视力在0.05至0.1之间。视力相对稍好,但在许多场景下,如看清远处标识、进行精细操作等方面仍有明显不便。
评定需由专业的眼科医生或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规范流程和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以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为视力残疾者提供相应保障与支持。
二、视力残疾标准是多少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的标准: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的标准: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这里的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视野则是指眼向前方固视时所见的空间范围。该标准旨在准确判定视力残疾程度,以便为相关人员提供恰当的权益保障和支持服务。
三、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版全文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主要如下:
1.视力残疾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是0.02~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三级为0.05~0.1;四级是0.1~0.3。
2.盲及低视力的界定: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则涵盖三级低视力和四级低视力。
3.鉴定要点:依据被鉴定人双眼最佳矫正视力来确定残疾级别。若双眼视力不同,以视力较好眼为准。同时,需考虑视野状况,视野半径的大小对判定有重要意义。
4.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视力障碍人群的残疾鉴定,如眼部疾病、外伤、遗传因素等造成的视力损害。此标准旨在准确、客观地评定视力残疾程度,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合理的权益保障及相关社会福利、康复服务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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