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
2.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的具体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每日、每周的工作时长,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法定休假等权益。
5.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分类正确的有哪些
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此类合同。其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合同期限可长可短,如一年、三年等。在合同期限内,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完成某栋大楼建设工作为合同期限,工作完成,合同即终止。
这三类劳动合同在适用情形、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类型的劳动合同。
三、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主体性质: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 合同目的:服务合同以完成一定的服务项目为目的,注重服务成果;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为目的,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
3. 报酬支付:服务合同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根据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劳动合同通常按照固定周期(如月)支付工资,有相对稳定的支付标准和时间。
4. 法律保障:服务合同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保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有更多强制性规定,如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
5. 风险承担: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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