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有哪些
一、属于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条款。具体如下:
1. 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 保守秘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保障。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需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如下:
1. 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或未达成新协议,合同即终止。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该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此时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关系自然消灭。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失去继续经营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这些情况表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消灭,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为法律调整变化留空间。
需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出现上述部分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也不能立即终止,要等到相应情形消失后才能终止。
三、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除上述之外的条款,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比如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培训条款,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是每份合同都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仅在用人单位有保密需求或需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就业范围时约定。还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也不是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这些条款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需求,经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是关于属于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