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属于列名合同吗

2025-09-07 04:40:20 法律知识 0
  旅游合同属于列名合同吗?旅游合同属列名合同,即法律确定名称及规则的有名合同。《民法典》颁布前它并非典型列名合同,颁布后新增“旅游合同”章节,明确相关内容。这使旅游合同获立法确认,利于规范市场、保障权益和解决纠纷。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治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旅游合同属于列名合同吗

   旅游合同属于列名合同。列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也被称为有名合同。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旅游合同并非典型的列名合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在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新增了“旅游合同”这一章节,即第十九章“旅游合同”,对旅游服务合同的定义、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表明旅游合同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成为法律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类型。将旅游合同列为列名合同,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便于解决争议。

   二、旅游合同是不是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权利,如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安排,同时旅游者需要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价。

   旅游经营者收取费用后,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若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等,旅游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双方都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相应代价,符合有偿合同的特征。所以,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明确了合同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

   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旅游合同符合诺成性合同的特征。当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就旅游服务的内容、行程安排、费用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游客与旅行社就某条旅游线路、出发时间、住宿标准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此时合同便已生效,即使游客尚未实际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也需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从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性质来看,旅游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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