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区别
一、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的区别
1. 概念不同:专利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2. 权利不同:发明人享有署名权;申请人获得授权后拥有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
3. 主体资格不同: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发明人的单位、受让该发明创造的人等。
4. 产生时间不同:发明人自发明创造完成时确定;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确定。
5. 变更情况不同:发明人一般不能随意变更;申请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申请权。
二、不视为专利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比如合法购买专利产品后,再转售该产品的行为不侵权。
2. 先用权人的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例如,甲厂在乙公司申请专利前就已开始生产某产品,那么甲厂可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
3.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像外国飞机临时降落在我国,其机载设备中使用的相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为促进科学进步,对基于科研目的的专利使用给予豁免。
三、专利信息利用有哪几个主要环节
专利信息利用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检索环节:全面、精准地查找与自身需求相关的专利信息,包括专利文献、专利数据库等,以获取技术、法律等多方面情报。
分析环节:对检索到的专利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其技术内容、权利范围、法律状态等,评估专利的有效性、稳定性及潜在价值。
监控环节:持续关注相关领域专利动态,包括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授权情况,以及行业新技术的专利布局,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自身的专利风险与机遇。
应用环节:将专利信息运用到研发、生产、市场竞争等实际活动中,如避免侵权、寻找技术突破点、制定产品策略等,实现专利信息的价值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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