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有担保的债权是不是优先清偿
一、有担保的债权是不是优先清偿
诚然,针对有担保的债务,担保之物将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务的求偿权。
担保物权在法律范畴中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形式。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定,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债务人拥有之人对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的财产实施查封和扣押程序。
在财产经过拍卖、变卖并获得相应价值之后,应首先满足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债权人的求偿要求,剩余部分则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若担保之物无法完全承担债务,那么对于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将会丧失。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什么
担保之债乃因担保关系所衍生出的相关权益与义务。
有财产担保之债则是指,一般的担保责任是要求债务人为清偿债务提供其所有的全额财产作为承受担保的主体,此种担保方式即为一般担保。
相较之下,特殊担保便是针对一般担保而言,特殊担保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的保障,反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或特定之人的一般财产(其中也包括了他们的声誉)作为债权担保的基础。
如此设计,旨在确保特定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含义有哪些
担保债权:此乃由担保行为所引发的诸多权利与义务之总称。
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特指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需要将其全部个人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终极担保;相较之下,特别担保则是针对一般担保而言,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需以其普通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特定财产,乃至特定人士的一般财产(如声誉)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特定债权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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