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仲裁审限概述
劳动仲裁审限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从受理案件之日起,到作出裁决书之日止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的审限一般为45天。
二、具体审限规定
- 普通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5天内作出裁决书。
- 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0天。
- 延长审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延长审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三、审限计算方法
劳动仲裁审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 从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等。
- 如遇节假日,审限顺延。
-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天内作出决定,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审限延长及中止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仲裁审限可以延长或中止:
- 当事人同意延长审限的。
- 因不可抗力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延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