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拆迁安置房赠与后可以反悔吗
一、拆迁安置房赠与后可以反悔吗
拆迁安置房赠与后,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具体分析如下:
若赠与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悔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若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不过,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总之,拆迁安置房赠与后是否能反悔,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卖出的安置房怎么要回来
要回已卖出的安置房,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在此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从而可将安置房要回。
若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但存在可撤销事由,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同样可要求返还安置房。
若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而仅仅是出于自身原因想要回安置房,一般需与买方协商。若买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可给予一定补偿;若协商不成,在无合法依据情况下,难以要回已卖出的安置房。
三、卖出去的安置房可以收回来吗
卖出去的安置房能否收回,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收回:一是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比如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无处分权,且事后未取得处分权;或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而无效。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同无效,进而收回安置房。
二是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安置房可收回。
然而,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买受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通常不能随意收回安置房。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赔偿买受人损失等。总之,卖出去的安置房能否收回要综合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法律途径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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