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的四种情形
一、撤销婚姻登记的四种情形
撤销婚姻登记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受胁迫结婚。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提出撤销婚姻。
三是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未满二十周岁,婚姻登记可被撤销。不过,若在申请撤销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一般不再撤销。
四是重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可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违背了这一基本制度。
二、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四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某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会对婚姻生活和对方健康产生重大影响,若婚后仍未治愈,婚姻无效。
认定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民法典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婚姻制度,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下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考虑,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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