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犯罪行为类型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犯罪行为类型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犯罪范畴,侵犯的客体是正在行使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以暴力手段攻击、威胁或强行夺取控制权,从而妨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使公共安全处于被侵害的风险之中。
若行为人仅实施了言语侮辱、轻微肢体接触或轻微争夺方向盘等行为,且未对车辆的正常行驶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应视为犯罪行为,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犯罪行为
妨碍安全驾驶罪,乃以公共道路为其犯罪空间,通过动用暴力行为、威胁压迫或其他变相方式,对驾驶员施加干扰和阻碍,使之无法正常行驶;或者,行为人蓄意恶意地毁损交通工具,从而引起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进一步危及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稳定。
鉴于此类犯罪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行秩序所构成的严重威胁,各国政府纷纷以刑法加以严惩,决不姑息。
构成本罪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客观行为的组合,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或存在着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表述,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法律规定来约束刑罚裁量的范畴,将那些虽然实施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之行为,却未达到实际威胁公共安全程度的情形排除于刑事责任之外。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确定性的实际危害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
因此,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定性为抽象危险犯,是具有充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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