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和公证遗嘱的区别
一、公证和公证遗嘱的区别
公证与公证遗嘱存在多方面区别:
从概念范畴看,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合同公证、财产公证等多种类型。而公证遗嘱是公证的一种具体类型,专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从办理程序看,一般公证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公证机构审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后作出公证文书。公证遗嘱办理要求更为严格,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口述或书写遗嘱内容,公证员会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从法律效力看,普通公证在相应法律关系中起到证明作用。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相对较高,在多种遗嘱形式并存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但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没有立遗嘱但是明确给谁
在没有订立遗嘱但明确表明财产要给予特定人的情况下,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情形和处理方式。
若此明确表示发生在生前,且相关表意清晰、有明确的财产指向和受赠对象,可能构成口头赠与。不过,对于不动产等一些特殊财产,仅口头赠与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瑕疵,最好能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比如有见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以证明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若表意发生在临终等紧急情况下,可参照口头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不满足该条件,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如果是在其他特殊情境下作出的明确表示,还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该表意的性质和效力,以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
三、遗嘱整体无效会怎样判决
若遗嘱整体被判定无效,法院一般会按如下方式判决:
首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法定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各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份额。但在特殊情况下,分配会有所不同。例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后,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有无隐匿或转移遗产等行为,以确保遗产分配公平合理,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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