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盗窃罪数额标准
一、重庆市盗窃罪数额标准
重庆市关于盗窃罪数额标准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此外,对于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量刑会结合各种情节综合判断。
二、重庆市盗窃罪追诉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庆市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的,应予追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行为的追诉,不仅考虑财物价值,还会综合全案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退赃退赔等,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追究刑事责任。若涉及具体盗窃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及如何定罪量刑。
三、重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重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即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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