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有什么不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素的差别。
尽管只要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便需承担相应责任,无论相对方是否实际遭受损失皆然,然而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建立却必须以事先设定为前提。
相比之下,损害赔偿金的存在则不以约定为必要条件,其赔偿责任仅在违约行为实际导致相对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害时才会触发。
2.适用范围的差异。
唯有在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并不需要事先约定,仅在违约行为给相对方带来经济损失之际即可依法启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
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就不应再要求损害赔偿金。因为违约金本身就是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先约定赔偿。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增加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但这并不是二者并用。这种情况是在调整违约金数额使其更合理地反映损害程度,而不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总之,通常二者不能并用,特殊情形下是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以契合实际损害情况。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区别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与补偿性双重性质。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当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损害赔偿主要是补偿性的,旨在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 确定依据不同。违约金是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只要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损害赔偿则需根据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要通过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范围等情况。
3. 功能不同。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通过约定违约成本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损害赔偿是在违约发生后,对守约方实际遭受的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进行填补,使其恢复到合同未违约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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