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为遗嘱继承
一、哪些不能作为遗嘱继承
以下几类情况不能作为遗嘱继承:
一是遗嘱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像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遗嘱人无权单独处分,这种处分行为无效。
二是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比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缺少见证人等不符合形式要求,则遗嘱无效。
三是立遗嘱人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所立遗嘱。若立遗嘱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订立遗嘱,而是在他人不正当影响下订立,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这类主体不具备独立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其订立的遗嘱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
二、遗嘱怎么放弃继承公证
放弃遗嘱继承公证,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户籍档案、亲属关系证明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拟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像房产证、存单等;以及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声明中要明确表示放弃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注明遗产范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字。
其次,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
再者,公证机构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身份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询问当事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等情况。
最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公证机构将出具放弃继承公证书。需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且作出后一般不能随意反悔。办理过程务必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以保障公证的有效性。
三、老人临终遗嘱怎么认定
老人临终遗嘱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一是遗嘱形式。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即老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时,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三是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应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老人的临终遗嘱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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