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写遗嘱两个字吗
一、遗嘱必须写遗嘱两个字吗
遗嘱并不必须写“遗嘱”两个字。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判定一份文书是否为遗嘱,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对其财产等事务作出了明确的处分安排,以及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在实践中,有些文书即便没有明确写上“遗嘱”字样,但只要其内容清晰地表达了遗嘱人对自身财产的分配、对身后事务的安排等意思表示,且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等相应的法定要求,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例如,有的遗嘱人会以“遗愿”“后事安排”等类似表述来书写相关内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遗嘱废了又立遗嘱怎么办
当遗嘱被废除后又重新立遗嘱,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若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具体而言,若新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那么新遗嘱有效,之前被废除的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若新立遗嘱存在形式或实质要件上的瑕疵,例如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可能导致新遗嘱无效。此时,若没有其他有效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有遗嘱一定是遗嘱继承吗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方面,当遗嘱中明确表明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时,这种情况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另一方面,若遗嘱中写明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情形则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以,有遗嘱并不一定就是遗嘱继承,还可能是遗赠,要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其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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