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需要做什么鉴定
一、立遗嘱需要做什么鉴定
立遗嘱通常可能需要做以下几种鉴定:
一是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鉴定。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专业的精神鉴定,可以确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有无认知障碍、精神疾病等影响其意思表示的情形。
二是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可能需要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签名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签。笔迹鉴定可以通过分析笔迹的特征、书写习惯等,来判断签名的真伪。
三是遗嘱内容形成时间鉴定。当涉及到多份遗嘱或者对遗嘱内容的形成时间有疑问时,可进行此项鉴定。确定遗嘱内容的形成时间,有助于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及先后顺序,以确定最终应按照哪份遗嘱执行。
在立遗嘱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相关鉴定,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订立遗嘱有哪些常见错误
订立遗嘱常见错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缺少其中关键要素,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遗嘱内容不明确。对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等表述模糊不清,容易引发歧义,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例如,仅笼统地说“部分财产由某继承人继承”,未明确具体财产内容。
三是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存在问题。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在意识不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该遗嘱无效。
四是见证程序不合法。见证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等,或者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五是未考虑特殊情况。如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民法典新增哪些遗嘱无效
民法典新增了一些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伪造、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若存在伪造或篡改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相应部分自然无效。
二是打印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若缺少这些形式要件,该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无效。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法律对此予以否定。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否则所立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总之,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性作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定,旨在保障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维护遗嘱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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