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什么联系
一、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什么联系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存在一定联系,同时也有明显区别。
联系方面:(一)二者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使合同不能按照正常状态履行。(二)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与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交叉。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方有撤销权。
区别方面:首先,产生原因不同。合同无效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而撤销权产生原因主要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其次,确认程序不同。合同无效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认定;而撤销权需由撤销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最后,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样需返还财产等,但撤销权人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的联系是哪些
合同的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上有相通性。二者均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无效制度通过否定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的效力,防止不良交易产生不良后果;撤销权则赋予受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保障其能从不利合同中解脱。
(二)法律后果有相似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都将产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二者也存在区别,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且需通过法定程序行使。
三、合同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撤销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一)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二)表意人因该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而非对方欺诈等原因;(四)误解造成表意人较大损失。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通常表现为一方获得过多利益,而另一方承担过多义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对方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与对方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撤销权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当事人若认为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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