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多样。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情况。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劳动者身份及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件。考勤记录可显示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同事的证人证言,若同事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具证明力。此外,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都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还有,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带有单位标识的物品,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短信等,若能体现劳动关系相关内容,也可作为证据。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多种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增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力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经济性裁员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三、新业态新型用工劳动关系认定
新业态新型用工劳动关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主体方面,需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即一方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从从属性角度,关键看劳动者是否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人格上,劳动者需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监督;经济上,劳动者主要依靠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维持生活;组织上,劳动者需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
工作内容方面,若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报酬支付形式也很重要,如工资发放是否有规律、是否与工作成果挂钩等。
此外,劳动工具、设备等的提供情况,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确定性等因素也会对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影响。
在具体认定时,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权衡各项因素,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判断新业态新型用工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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