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密切的关系,共同目的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两者间亦存差异,例如:
1.性质之别:行政复议系行政机构内部自我纠正措施;而行政诉讼则为司法审查之机制。
2.受理单位:行政复议由行政行为的上级或同级政府负责;而行政诉讼则由法院受理。
3.审查范围:行政复议涵盖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而行政诉讼通常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
4.审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快捷;而行政诉讼程序则更为严谨繁琐。
5.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行政行为仍可继续执行;而在行政诉讼中,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不得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二、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成功率高
在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我们会发现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往往要高于后者。
相较于冗长且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显得更加简洁明了,所需耗费的时间也更为短暂,同时其成本较之也更为低廉。
进一步而言,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广泛,尤其适合处理那些较为简单的案件类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有可能自行修正或调整先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这无疑将为相关当事人带来更多的利益保障。
三、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令要求,遇到特定行政行为侵权问题时,行政相对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当事人”)具有三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首先,根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相对人应当首先向有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能达成满意结果,则可选择后续的行政诉讼;其次,相对方也可以选择仅进行单一的行政复议流程,而放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争议;最后,行政相对人还拥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的权利。
若个人、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组织认为某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已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从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六十日之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表。
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了六十日这一规定,则适用特殊情况下的延伸规定,即虽然申请期限已经超出六十日,但只要有不可抵挡之天灾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那么在相关阻碍得以消除之后,依然可以延长他的申请期限,并从障碍消除的那一天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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