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虚假宣传该怎么办
一、医疗机构虚假宣传该怎么办
1. 收集证据:
保留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宣传资料,如传单、海报、广告视频等,上面的虚假内容是关键证据。
记录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他们对宣传内容有进一步解释或诱导行为,这些都很有用。
保存就医过程中的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宣传与实际医疗效果不符。
2. 向相关部门投诉:
可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有权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也可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卫生健康部门能从医疗专业角度判断该宣传是否违规,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3. 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因虚假宣传受到损害,如延误病情、遭受经济损失等,可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收集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二、医疗事故致人瘫痪怎么判刑
医疗事故致人瘫痪,需根据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确定量刑。
一般而言,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重度残疾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量刑会综合多方面考量。比如医疗行为本身的过错程度,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若医方负完全责任,量刑相对较重;若为次要责任,量刑会相对轻些。此外,案件中的其他情节,如医方是否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是否取得患者及家属谅解等,也会对最终判刑产生影响。
医疗事故致人瘫痪是严重后果,司法机关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三、医疗事故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医疗事故有如下规定:
1. 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在此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 患者的告知义务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4. 医疗产品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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