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一、民政局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及所需证件材料如下:
手续
1.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与登记: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证件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用于证明双方身份信息及户籍情况。
2.双方的结婚证,以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民政局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需准备相关手续与证件。
证件方面:
-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户籍信息,身份证用于确认身份。
-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书面记录。
手续流程如下:
-申请:双方自愿离婚,需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民政局办离婚需要什么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需区分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处按协议离婚情况说明,诉讼离婚不通过民政局)。
协议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及满足相应条件:
材料方面:
第一,双方需提交各自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准备户口本,能清晰反映双方的户籍信息及家庭关系。
第三,要提供结婚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第四,需共同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内容要具体、清晰、合法。
第五,准备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条件方面: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其次,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满足上述条件且材料齐全后,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审查、冷静期(30天)、再次申请等程序,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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