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一、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视具体情况而定:
1. 一般情况下,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作者即享有著作权。
2. 若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久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哪些
文学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方面: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方面:
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等的权利。
4.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等作品的权利。
7.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等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10.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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