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是不是一定要开庭
一、民事再审案件是不是一定要开庭
民事再审案件并非一定开庭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存在多种情形。若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比如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双方对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情况等均无争议,只是对利息计算方式存在细微分歧,经法院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能不开庭。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是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查的;三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是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是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例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此时应当开庭;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案件,通常也会开庭审理,以便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总之,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需依据具体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二、民事诉讼再审和申诉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再审与申诉存在明显区别。
再审是一种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启动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申诉则是当事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一种表达诉求的行为。申诉的主体较为广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可以申诉。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一旦启动会对案件再次进行实体审理;而申诉只是一种诉求表达,不一定能启动再审。再审有严格的期限和条件限制,申诉相对较为灵活但缺乏必然启动再审的保障。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有法定程序,申诉则更多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总之,再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纠错程序,申诉是一种权利救济的表达途径。
三、行政诉讼再审后不服判决怎么办
行政诉讼再审后若不服判决,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若对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注意,申请再审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的除外。其次,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不过,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同样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最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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