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一、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在代理关系中,若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则该代理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治法规所规定,当代理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以不当方式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时,被代理人有权向代理人及相对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所代表的法律行为亦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1.适用范畴方面,前述制度主要针对公众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以及特定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进行设置,而后述机制则主要服务于自诉人、受害者以及关联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等群体。
2.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方面,辩护人的介入并不仅仅局限于受被代理人士的委托,同时还可经由法院的指派而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相比之下,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则完全依赖于被代理人的正式授权。
3.在角色定位和权限方面,辩护人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行动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影响,亦不接受法院、检察机关或其他任何私人组织的干预与控制;反之,代理人因受到委托人授权的限制,只能在限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且其行为将对被代理人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应,至于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均需由委托人加以承担。
三、代理人有委托权吗
代理人本身并没有委托权,只有委托人有委托权。
委托权是委托人基于自身意愿和特定需求,依法享有的将特定事务处理权限授予他人的权利。委托人通过行使委托权,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的事项、权限范围、代理期限等相关内容,从而赋予代理人在该特定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代理人所拥有的是代理权。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律师依据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代为参加诉讼、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活动,但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受。
总之,委托权属于委托人,代理人享有的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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