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哪些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据述的无权代理现象,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超越已有的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届满之后,仍然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无权代理所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方式:
1.通常来说,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后方能生效。
若被代理人予以否认,那么该合同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约束力,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将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2.在被代理人尚未作出确认决定前,合同的相对方亦有权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3.若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承认,该合同都将被视为有效。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无权代理的三种主要类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这意味着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理关系,行为人完全缺乏代理资格;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确实存在代理关系,然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这表示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经存在某种形式的代理关系,但此种代理关系早已终止,即是说行为人曾经拥有代理权,但当时的代理权已经不复存在。
二、没有委托就是无权代理吗
没有委托并不一定就是无权代理。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多种类型。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若没有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的范畴内,通常可认定为无权代理。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监护和代理其参与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关系并非基于委托,而是由法律赋予,属于有权代理。
此外,指定代理也是一种有权代理形式,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比如在某些特定诉讼中,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所以,判断是否为无权代理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有委托。要综合考虑代理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从而准确认定代理行为的效力。
三、买方认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但被代理人追认怎么办
首先,关于行为人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具备决定是否进行追认的合法权益,且相对人亦可请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明确答复。
倘若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决定,那么代理人所欠缺的代理权限便能得到有效补充,从而使无权代理转变为具有合法效力的代理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若本人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却未对此表示反对,则可视作是对该行为的默许和认可。
依据此项规定,当被代理人知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时,如若未作出否认表示,则应视为被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默认,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者,针对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在被代理人尚未表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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