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摊贩偷牛肉起冲突法院认定均有过错四六担责

2025-09-01 16:06:3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杨柳)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黄某对原告王某的总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7.40元。

  据介绍, 2024年5月,在吉水县某菜市场内,摊贩王某因怀疑隔壁摊位黄某存在“偷牛肉”行为,于上午8点左右前往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离。然而矛盾并未平息。当天13时左右,王某再次来到黄某摊位前,争执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处置,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微伤(黄某未达轻微伤),因此产生医疗费若干,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345.66元。王某索赔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起源于琐碎误会,双方本应秉持邻里和睦、诚信经营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市场管理方、基层组织调解等合法途径加以解决。然而,原告在第一次争执被劝离后,两次主动返回被告摊位激化矛盾;被告在原告倒地处于弱势时,不仅未停手,反而实施脚踹等过激行为。双方均未能保持理性克制,导致矛盾层层升级。

  法院经综合审查后认定,现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清晰证明原告所受轻微伤系被告在冲突中实施的抓脸、脚踹、持凳击打等行为直接造成。依据民法典,被告侵害原告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考量冲突的起因、发展过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直接实施侵害且行为更为过激的一方,其过错大于原告。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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