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府院联动化解过罚不当行政争议

2025-09-17 16:08:46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冉利咸)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中,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有效衔接司法与行政程序,成功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利川市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A片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发包给湖北某建设公司,彭某以湖北某建设公司名义出具授权,委托案外人贾某与向某签订《项目居间协议》,约定将工程转包给向某具体施工,项目中标价约1200万元,贾某按合同收取16%的前期费用和项目利润。随后,向某进场施工。

  因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向某仅完成基础性修路工作后便被通知停工。2023年9月24日,贾某与向某解除居间协议。同日,向某与彭某签订《工程量及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工程量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后该项目由彭某承接施工。

  因向某无资质承揽该项目,某执法局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以工程合同价1200万元的2%处以罚款24万元。向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准确识别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向某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处罚金额的认定标准。

  向某主张其未签订正式分包合同,非实际施工单位行政处罚的主体不适格,处罚对象错误。且实际施工仅30万余元的工程,即便处罚也不应按照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200万余元进行处罚。且自己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某执法局则认为,向某无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且进行了实质施工,已构成违法,应依据其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价款,认定违法后果并予以处罚。

  庭审后,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全面审阅案件材料,围绕核心争议与当事人真实诉求多次沟通,耐心释法说理。

  他指出,向某无资质承揽工程确属违法。但根据建设部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答复,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双方商定认可的价款,结合向某在施工过程中并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其与彭某的工程量转让中亦明确其前期施工的工程总量为30万余元,某执法局直接以居间合同价款1200万元为基数作出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匹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经法院积极协调,多方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某执法局对向某以工程合同价2%处以罚款24万元变更为以实际工程量30余万元的2%处以罚款0.6万元。向某已缴纳此款,行政处罚争议得以彻底化解。
声明: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234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