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洛南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兰花案并开展法治教育
202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在洛南县灵口镇林坡上采挖野生兰花4株,栽植在自家花盆中;202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到其房后林坡和灵宝市朱阳镇林坡共采摘野生兰花4株,购买野生兰花1株,栽植在家中温室大棚花盆内。经陕西省植物研究所鉴定,张某、王某采挖的野生兰花均系兰科兰属蕙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庭审中,张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前自愿在音乐小镇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参加公益劳动,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县级以上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赔礼道歉,限期将擅自采挖的野生兰花移栽回生长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庭审结束后,洛南县法院、县公安局、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县分局、灵口镇政府联合开展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