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平桂区法院审结两起假冒白酒商标案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化名)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茅台商标所有人许可,包装生产假冒茅台酒,向被告人王某(化名)等人出售,销售金额26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仍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茅台、五粮液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包装材料包装生产假冒茅台酒,销售金额1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五粮液酒的包装材料、酒产品,仍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6万余元,获利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今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仇某、沈某、李某等人在未经“汉酱”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租赁仓库包装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仇某、沈某、李某三人分别获利5800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沈某、李某、仇某波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